農(nóng)產(chǎn)品博覽中心招商加盟需要什么條件呢?
你好,2015年農(nóng)產(chǎn)品博覽會招商加盟有許多的,不同的展會需要不同的加盟條件的,但是北京名優(yōu)特產(chǎn)博覽中心建議你還是需要加盟一個沒有多大風險,合法的,價格適中的,在全國的影響力大的產(chǎn)品。
茶葉加盟 茶葉招商等單店連鎖加盟要注意什么???
茶葉加盟連鎖單店加盟簽約陷阱
當下正是連鎖加盟的商業(yè)發(fā)展高峰時期,隨著人們創(chuàng)業(yè)風潮日趨盛行,加入茶葉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,由于茶葉市場的不規(guī)范和沒有行業(yè)標準,茶葉行業(yè)連鎖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。這些糾紛的產(chǎn)生多半是因于加盟合約存在很多欺詐條款,茶葉加盟總部在加盟前,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,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,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,會產(chǎn)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。
其實,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,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,以確保自身權益。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。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(xié)議之后做成的。換句話說,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,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。本文僅提供以下注意事項,供加盟者做為簽約時的參考。
我想要說的第一點是:加盟者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。因為所謂加盟,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,換句話說,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,才能授權給加盟店。也就是說,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準局,所頒發(fā)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。前一陣子即發(fā)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,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,后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,連帶使已經(jīng)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,真是何其無辜啊!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,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,才能放心地加盟。
我想要說的第二點是:權利金的支付方式。一般而言,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,分別是加盟金、權利金及保證金。所謂的加盟金,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(guī)劃,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。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,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,這是一種持續(xù)性的收費,只要加盟店持續(xù)使用總部的商標,就必須定期付費。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、按季或是按月支付。至于保證金,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,并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。其中,由于權利金是持續(xù)性的收費,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,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,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,權利金采取年繳方式,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,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。后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(fā)生,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,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,但是卻早在簽約時,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。按理說,后面三年既然已經(jīng)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、商譽,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,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,害得這位加盟者,不僅賠了二年生意,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!所以,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,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,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注一點,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,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,以保障自身的權益。
我想要說的第三點是:茶葉加盟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。一般的茶葉加盟合約中,茶葉加盟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茶葉加盟總部進貨,不得私下進貨。這點往往是茶葉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(huán)。因為茶葉加盟店經(jīng)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,于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。但是茶葉加盟總部基于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,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(tǒng)一向總部采購,于是爭端便產(chǎn)生了。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,即應事先要求茶葉加盟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于市場行情,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,以免事后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(zhí)不休。
我想要說的第四點是:茶葉加盟店商圈保障問題。通常茶葉加盟總部為確保茶葉加盟店的營運利益,都會設有商圈保障,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。因此,茶葉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,必須十分清楚。不過常見的情形,是茶葉加盟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,再開設第二家店時,影響到原有茶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(fā)抗議。其實,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,茶葉加盟店并沒有抗議的權利。但值得一提的是,某些連鎖體系因為茶葉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(tài)時,在商圈的保障下,已很難再開新的茶葉加盟店,于是便取巧發(fā)展第二品牌。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茶葉品牌名稱,而營業(yè)內容與原來的茶葉加盟品牌完全相同,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茶葉加盟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。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,最后當然就會招致茶葉加盟店的群起抗爭。因此,茶葉開店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,在簽約時,最好載明茶葉加盟總部不得再發(fā)展營業(yè)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茶葉品牌。
我想要說的第五點是:茶葉加盟競業(yè)禁止的條款。所謂競業(yè)禁止,就是茶葉加盟總部為保護經(jīng)營技術及智慧財產(chǎn),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,要求茶葉開店加盟者在合約存續(xù)期間,或結束后一定時間內,不得從事與原茶葉加盟店相同行業(yè)的規(guī)定。此一規(guī)范旨在保護茶葉加盟總部的智慧財產(chǎn)權,并無可厚非,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。但是競業(yè)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?如果太長,恐會影響茶葉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權益。對此,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(yè)禁止條款規(guī)定為三年,被茶葉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,公平會認為競業(yè)禁止條款乃屬合理,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?后來該茶葉加盟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。所以茶葉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,以免影響日后生計。
我想要說的第六點是:管理規(guī)章的問題。一般的茶葉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,多則七、八十條上百條,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(guī)定,「本合約未盡事宜,悉依茶葉加盟總部管理規(guī)章辦理?!谷绻枞~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,最好要求茶葉加盟總部將管理規(guī)章附在合約后面,成為合約的附件。因為管理規(guī)章是由茶葉加盟總部制定的,茶葉加盟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,全納入其管理規(guī)章之中,隨時修改、為所欲為,屆時茶葉加盟者就只好任由茶葉加盟總部擺布了。
我想要說的第七點是:關于違約罰則。由于茶葉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,所以會對茶葉加盟總部較為有利,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,通常只會列出針對茶葉加盟者的部份,而對茶葉加盟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只字未提。茶葉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,明定茶葉加盟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,尤其是規(guī)定茶葉加盟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后勤支援方面,應要求茶葉加盟總部確實達成。
我想要說的第八點是:關于糾紛之處理。一般的茶葉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,而且通常是以茶葉加盟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,茶葉加盟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。值得一提的是,曾有某茶葉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(guī)定,茶葉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,需先經(jīng)過茶葉加盟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。遇此狀況時,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?如果全是茶葉加盟總部的人員,那么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茶葉加盟總部,而不利于茶葉加盟者。礙于合約,茶葉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,而直接向法院訴訟。因此筆者建議茶葉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,應要求刪除。
我想要說的第九點是:合約終止之處理。當合約終止時,對茶葉加盟者而言,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。此時,茶葉加盟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,同時,茶葉加盟總部可能會要求茶葉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,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,茶葉加盟總部即退還保證金。但若是發(fā)生爭議時,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。某些茶葉加盟總部甚至會自行雇工拆卸招牌,茶葉加盟者遇此情況,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。若由茶葉加盟者出資的話,那么招牌「物」的所有權就應歸茶葉加盟者所有,茶葉加盟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,但不能擅自拆除。若真想拆,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(zhí)行,如果茶葉加盟總部自行拆除,即觸犯了毀損罪。
我想要說的第十點是:這是最后一點應注意事項,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后,雙方務必要各執(zhí)一份。曾經(jīng)有某茶葉加盟連鎖體系與茶葉加盟者簽約之后,茶葉加盟總部留二份合約,并未留一份給茶葉加盟者,后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。所以茶葉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,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,確保自身權益。
當然最重要的,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,逐一了解內容,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,都應該向茶葉加盟總部人員詢問清楚。因為唯有在簽約前,仔仔細細了解合約,才能減少日后的紛爭產(chǎn)生。